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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海关备案
发布时间:2014-07-10

一、备案申请人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

1. 商标备案:申请人应当与商标注册证载明的商标注册人一致,如商标注册人名义发生变更或转让,应与商标局核发的《变更/转让证明》一致。

2. 专利备案:申请人应当与专利证书载明的专利权人一致,如专利证书签发日至申请保护日间隔超过一年的或者专利权人名义发生变更的,应当与《专利登记簿副本》上的专利权人一致。

3. 著作权备案:申请人应当与著作权自愿登记证明上的著作权人一致。未进行著作权自愿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与其他有关著作权的证据载明的著作权人一致。著作权在境外登记的,申请人的外文名称应当与境外著作权登记机关签发的登记证明一致。 

二、备案申请人应当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

1.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限申请人为境内法人);

2. 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限申请人为境内自然人)或者护照、回乡证、台胞证等旅行证件的复印件(限申请人为境内或者境外自然人);

3. 境外商业企业登记注册机关签发的商业企业注册文件或者证明的复印件(限申请人为境外法人)。

三、备案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权利证明文件:

1、商标备案:

1) 商标注册证复印件(限商标局核准的注册商标),或者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注册证明(限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商标局出具的有关国际注册商标的注册证明未标注商标图案等必要信息的,还应当提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核发的商标国际注册证的复印件;

2) 商标局出具的核准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或者商标注册续展的证明(限商标注册证上的注册人名义发生变更或者商标注册证有效期期满的情形)。

2、专利备案

1) 专利证书复印件(限专利证书签发日至申请保护日间隔不足一年的)或者《专利登记簿副本》(限专利证书签发日至申请保护日间隔超过一年或者专利权人名义发生变更的)的;

2) 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复印件(限实用新型专利);

3) 外观设计公告的复印件(限外观设计专利)。

3、著作权证明文件和证据

1) 国家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著作权登记机关签发的著作权自愿登记证明的复印件(限著作权在境内登记的)、境外著作权登记机关签发的著作权登记证明的复印件(限著作权在境外登记的);

2) 经著作权登记机关签章确认的作品照片(限美术和图形作品);

3) 其他有关著作权产生的证据。

四、收费标准及时间:

1. 办理一个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登记自受理之日起至批准期限为90个工作日。

2. 办理一个知识产权海关备案为人民币1800元(个人或机构)、2800元(涉外);

3. 如需办理《专利登记簿副本》代理费用为人民币1500元,《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代理费用为人民币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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